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它不仅涉及到夫妻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签署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一方可能会提出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然而,这样的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却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本文深圳律师咨询网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方面达成一致,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议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什么情况下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正、公平的协商,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正原则,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是合理、公平、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是,如果离婚协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能会导致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一)一方未完全了解协议的内容或未能真正自主决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的,如果一方签订协议时并未真正了解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能真正自主决定,可能会导致协议的不公平性。例如,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精神障碍、压力、欺骗等情况,可能导致协议的无效性。
(二)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会导致协议的无效性。例如,夫妻在协议中约定分割房产,但是该房产属于公共财产,无法进行分割。
(三)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个人名下,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性。
三、深圳市相关案例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353号案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离婚前达成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车辆分割等。但是,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发现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并未真正了解协议的内容,因此请求撤销协议。南山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一方确实在签署协议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无法真正自主决定。因此,法院支持了该方的请求,撤销了财产分割协议。
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722民初287号案
该案中,夫妻在离婚前达成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债务分担等。但是,在签署协议后,一方认为协议不公平,请求撤销协议。龙岗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已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签署协议时并不存在精神障碍或被迫等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该方的请求,维持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
四、结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协议存在精神障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协议的无效性。在深圳市的相关案例中,法院对于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审查标准,才能够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慎,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如果协议的内容或结果明显不公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不宜以自由意思原则来支持一方请求撤销协议。法院应当从保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维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公正、合理和可靠。
总而言之,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审慎考虑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存在精神障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的协议,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以保障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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