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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的家庭纠纷在法律面前一样吗?深圳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08-11 18:45 点击: 关键词: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家庭纠纷

  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江苏省司法实践。 制定了《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科)(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涵盖程序、同居、抚养和抚养以及夫妻财产四个方面。接下来就由深圳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进行专业分析。

各地区的家庭纠纷在法律面前一样吗?深圳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一、程序问题

  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进行确定不同级别管辖?

  江苏高院: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解决案件(包括企业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社会人民对于法院进行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相关法律基础上有一个普遍存在意义的案件,可以通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领导人民法院自行设计决定由其审理或者学生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北京地区:婚姻家庭案件,无论案件对象多,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历史上最昂贵的离婚案件-昆仑万维周亚辉离婚案件,涉及数百万美元财产,目前仍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和家庭纠纷案件是否受房地产的专属管辖权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合同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协议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分居财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管辖法院按照一般属地管辖原则确定,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农村地区:对于通过上述分析案件信息是否能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实务中婚约财产安全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按照企业一般具有地域管辖原则就是确定管辖法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在家里律师们办理的案件中既可以按照我们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要求确定法院,也可以选择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每个法院立案尺度研究不同。

  3、离婚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未出席诉讼的,可否按撤回或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但不能表达情感的除外。离婚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因身体疾病、年老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指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得因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参加诉讼而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上诉。但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不出庭,案件事实不能确定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北京地区:处理原则与江苏高院相同。比如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国外,原告可以不出庭,但必须在当地公证并经当地和中国外交部门授权参加离婚诉讼,通过公证和双认证程序提交书面离婚意见。

各地区的家庭纠纷在法律面前一样吗?深圳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4、对于企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学习如何进行处理?

  江苏高级法院: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处理,最大限度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如果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则应要求被告提供补充的被告地址或其近亲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的下落并做好记录。 应当加强调查和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的书面文件。 用尽一切送达手段的被告人确实失踪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的规定,以公示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作出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出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明确说明被告人的地址如实提供,有虚假的受罚意愿等。经事后证明确实提供虚假地址的,作为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各地区的家庭纠纷在法律面前一样吗?深圳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处理原则与江苏高院相同。参考意见第五十三条【缺席离婚案件的处理】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另一方下落的书面证明或者能够确切证明被告下落的其他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走访调查被告人的下落。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到庭,可以在用尽送达手段后,进行公告,作出缺席判决。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有关家庭纠纷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合同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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