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婚财礼、聘礼、聘财等。
自古以来,随着中国婚姻的结束,一些男人在婚姻协议初步达成时向女人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通常被称为“彩礼”。
新中国成立一段时间后,彩礼和与彩礼有关的订婚和婚约受到批评,一度被废除,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案件简介
王小姐和宋先生通过相亲,宋先生支付12万彩礼,双方正式订婚,同居九个月后,王小姐怀孕,双方正式领取结婚证,结婚三个月后,王小姐意外发现宋先生和许多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所以与宋先生争吵,甚至打架,由于情绪极度不稳定王小姐堕胎。
此后,王小姐心灰意冷,向宋先生提出离婚。双方都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宋先生的家人说,双方的结婚时间太短了。离婚后,王小姐应退还所有彩礼,并鼓励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小姐退还所有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总结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法定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驳回了宋先生的起诉。
深圳婚姻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在实际判决过程中,也会结合双方的生活时间、相处时间、彩礼使用和情况,双方是否有过错来划分彩礼金额,不能全部收回彩礼。
在双方相处的过程中,通常是节日礼物,小礼物不属于新娘的范围,只有为了实现婚姻的目的,给予的大财产属于新娘,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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