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离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婚姻法对婚姻和离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深圳婚姻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结婚
1.男女必须自愿结婚,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或干涉任何第三方。(《婚姻法》第五条)
2.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鼓励晚婚晚育(《婚姻法》第六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2)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
4.要求已婚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婚姻法》第八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法》第十条)
6.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婚姻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
7.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婚姻法》第十二条)
二、离婚
1.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明。(《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
(1)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配偶;
(2)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3.现役军人配偶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还要求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4.在怀孕期间,男子不得在分娩后一年止怀孕后六个月内离婚。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限于此(《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5.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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