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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师一文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股份权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7 10:5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公司法律师,股东是否优先购买股份权

  原告韩X波与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X宇、第三人梁X文、第三人徐X标股东没有资格要求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问题以及对于被告与第三人吴X宇、第三人梁X文的共同解决委托企业代理人余XX、第三人徐X标的资产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相关证据信息交换,证据可以交换活动期间,原、被告、第三人通过各方均同意延长产品适用简易操作程序审理一个月。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关于审理,原告经济以及其他被告与第三人吴X宇、第三人梁X文的共同管理委托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社会诉讼,第三人徐X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需要进行教育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接下来就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您讲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股份权的相关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公司法律师一文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股份权的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例

  1、原告Han XBO称,原告配偶Zhang Xjin去世前持有被告公司1875万元(〈元,下同)股权,占被告公司注册资本的18.75%。 2010年7月28日,张宪病逝。 根据遗嘱,原告应为被告的股东,持有被告公司18.75%的股权。 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股东的身份目前尚未得到确认。 原告于2014年8月致函被告,但被告一直对此置之不理。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持有被告公司18.75%的股权。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X宇、第三人梁X文共同辩称,同意作为原告的诉讼服务请求。原告系被告原股东张X进的配偶,原告经济的确我们可以按张X进遗嘱进行继承。

  2、经审理查明: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以及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0日,公司不同类型为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注册企业资本1亿元。根据中国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信息材料研究显示,该公司主要股东登记为第三人梁X文(持股时间比例为25%)、第三人吴X宇(持股员工比例为37.5%)、第三人徐X标(持股比例为18.75%)、张X进(持股比例为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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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0年7月28日,XX华顺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疗证明》,证明张新进已死亡。2014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进行送达《告知函》,明确发展要求以及被告可以依法行政确认没有原告作为股东通过身份,并继承张X进持有的被告对于公司18.75%的股权。2014年8月11日,被告单位盖章确认该函“原件收到”。以上这些事实,由结婚证、死亡结果证明、遗嘱、公证书、被告对于公司生产资料、通知函、被告进行公司企业章程及修正案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二、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司章程并不排除已故股东的股权继承,原告作为已故股东张宪的配偶,有权按照张欣的法定意愿继承张欣持有的被告公司18.75%的股权。 对于徐晓波第三人提出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抗辩,法院认为,以转让、赠与、继承或合并方式取得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均属于股东资格继承取得。 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转让是不一样的,因此不一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被告人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徐旭彪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总之,即使第三人徐先标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徐先标一方面认为被告公司股权价值应当审计,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垫付审计费用。 此外,拟议收购价格没有相应的依据,应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第三方徐 × 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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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确认张X进名下作为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75%的股权归原告韩X波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为40元(原告韩X波已预交),由被告XX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XX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X波支付。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上就是深圳公司法律师为您讲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股份权的相关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公司法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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