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素有水稻王国和中国优质大米之乡的美誉,其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更受消费者青睐。深圳市商标侵权律师带你看下面商标侵权案。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武昌大米品牌价值已达703.27亿元,连续五年位居全国地理标志产品第一。面对如此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一些人通过实施地标、商标侵权、混合和谐、无证生产、虚假宣传等明显的非法行为非法牟利。然而,也有更常见的市场经营行为,但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即相关经营者没有直接使用武昌大米相关的地理标志,而是宣传自己是非武昌大米。该行业长期以来对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有不同的看法。不久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类似争议,并作出了明确结论。
非五常大米引发诉讼
武昌大米协会是武昌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和武昌大米图案标志的持有人和经理。在武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授权和管理武昌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和武昌大米图案标志的使用,发起和参与武昌大米商标侵权诉讼。
2020年5月,武昌大米协会发现,一家名为麦堆坡旗舰店的网上商店在销售大米时,使用麦堆坡大米香东北大米10公斤新大米5公斤玛瑙米晚优米长粒香非武昌大米描述内容。该协会认为,该商店在涉及的商品标题中使用武昌,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和构成商标使用的作用。它不仅涉嫌侵犯协会对武昌大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这种行为不受规范,那么所有的体育品牌都可以声称非阿迪和非耐克。所有药店都可以声称非同仁堂,这将对中国的商标制度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该协会认为。
随后,武昌大米协会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谷堆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堆坡公司)。
经审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争议内容仅说明其销售产品的来源和使用功能,其产品细节已明确,销售的产品是非常武昌品牌的大米。古堆坡公司未使用武昌大米商标进行宣传,也未恶意附加武昌大米商标商誉,不会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武昌大米协会有关。因此,古堆坡公司起诉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犯武昌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是不正当竞争。
武昌大米协会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福建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在判决中,谷堆坡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事实清楚,应当依法维持。
经审理,结合案件证据,福建高等法院判决谷堆坡公司不构成侵犯武昌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不同的攀附构成侵权。
本案因涉及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而备受关注。二审法院作出上述改判的原因是什么?本案判决的启示意义是什么?
对此,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曹慧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议庭改判的主要原因如下:古堆坡公司虽然在争议商品标题中使用了大米一词,但在搜索五常作为关键词时可以找到商品。此外,从商品评论中可以看出,这种行为造成了一些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古堆坡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实现了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得了商品点击、浏览和交易的机会,有效地增加了其商机,减少了他人的商机。本质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攀爬行为,表面上是一种不同的攀爬行为。
此外,曹慧敏进一步补充说,就市场竞争秩序而言,大米或东北大米有多个商标。谷堆坡公司专门标注五常,非五常大米缺乏使用合法性,故意获得商品关注和流量吸引力,可视为竞争目的,损害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混乱,阻碍市场供需准确匹配,获取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合议庭认定谷堆坡公司被起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此案的启示意义是什么
曹慧敏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在裁判规则中,合议庭认定不同攀登的反向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传统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中,被起诉侵权人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攀登,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解。不同的谷堆坡公司在商品标题中使用非+地理标志,表面上用否定语言与权利人商品区分开来,实际上缺乏使用合法性,通过区分攀登反向混淆实现关键词排水,造成混淆和误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在指导和规范方面,审判有助于指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提高法律意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放弃搭便车、打边球等侥幸心理,依法准确使用商品名称,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促进良性竞争,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优质发展。
第三,在功能方面,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作用,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最后,在社会影响方面,本案涉及网络平台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网上商店销售是目前非常常见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是市场的重要主体,数量庞大,社会覆盖面广,判决结果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深圳市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