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百利公司)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口莲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易口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易口联公司停止侵犯吉百利公司 易口联 系列商标专用权,变更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43万余元。深圳商标侵权律师带您走进整体案件
1、原告吉百利公司声称,吉百利公司拥有在中国使用“益口”系列商标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益口”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知名品牌。 被告额口联公司生产、销售和推广了“额口联”牌巧子脆夹心米糕,在字体和设计风格上与吉百利公司“额口联”品牌非常相似。 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EKL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易口联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易口联”作为名称,意在提升吉百利公司的良好声誉,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百利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益口联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0万元。
2、被告一口联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口联公司商标中使用的“米国”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中使用的“糖果”不是类似商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一口莲公司在其主要相关类别中拥有核准注册的“一口莲”商标。公司商号的主要识别部分与贸易惯例一致,企业的设立和注册合法合规,不依附于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易口联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问题或者其他类似一个商品上使用可以近似商标,容易出现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责任行为。吉百利公司发展及其相互关联分析公司在中国传统大陆不同地区对“怡口蓮”商标设计进行了研究持续、广泛、大量的使用,“怡口蓮”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为中国经济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怡口莲公司文化作为我们在后成立的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同属于国家食品安全行业的经营者,模仿“怡口蓮”商标,向商标行政资源管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注册与之极为近似的“怡口莲”商标,具有攀附“怡口蓮”品牌提高知名度的故意。怡口莲公司主要生产的米果产品与吉百利公司实际生产的“怡口蓮”糖果产品常常在同一活动场所中进行销售,极易造成影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志的使用这种行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此外,EKL将“EKL”注册为企业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EKL不当利用吉百利建立的市场意识。 为了抢占吉百利市场份额,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吉百利及其“一口”品牌的声誉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相关公众容易错误地认为吉百利与吉百利存在某种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随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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