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维权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全面掌握涉案项目真实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其中的关键程序、关键步骤。虽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政务公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似乎并非易事。下面请看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讲解。
例如,征地报批时及批准后的重要文件,一些行政机关通常用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公开,以至于使被征收人在维权进程上产生极大的阻碍。
对此,国土资源部曾作出批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第12条明确规定,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等文件也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因此,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征地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中,行政机关不仅要按期答复,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完整履行答复义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合法性,是考量整个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素。对于公众申请的某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除有法律依据和法定情形外,应当完整提供,而不能随意删减。若行政机关未依合法形式,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则应认定其违法。
实践中,这类报批结果对于涉案项目建设的合法性意义重大,是征收维权中经常会申请公开要求审查的内容,也是被征收人一方捕捉项目建设违法点的重要途径之一。若被征收人在申请此类信息时遇到阻碍或困扰时,可及时咨询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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