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因一起刑事案件受伤住院。本该完成的手术,由于医生的不负责任,患者未能及时得到正确的治疗,反而加重病情,造成严重感染,最终死亡。那么谁来为他的死负责呢?下面深圳医疗纠纷律师带你看这个案例。
案件经过
患者小李因腹部被刀刺伤,被送往昆明宜良县一家医院。术前诊断为:腹部开放性刺伤。手术记录显示,外科医生进行了肝破裂修复、胆囊切除术、胃网膜血管破裂缝止血术和胰腺破裂缝止血术。手术后,患者小李的病情并没有好转,但他的精神越来越差,病情逐渐恶化,并伴有持续的发烧。由于病情恶化,6天后,小李转到昆明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在医院再次进行剖腹探测,医生发现小李十二指肠水平开始有1.5厘米穿孔刀伤未修复,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经过一系列治疗,小李最终因感染过度抢救死亡。小李的父母认为,医院无法逃脱他们的责任,他们决定采取司法途径,并要求解释。
患者和医生共同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属于一级甲级医疗事故,宜良县某医院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死者家属44万元以上。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宜良县某医院漏诊漏治小李十二指肠贯穿伤(刀刺伤),导致继发感染、胰头损伤和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最终导致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宜良县某医院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已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宜良县人民法院通过附带民事判决确认赔偿,不得重复赔偿,法院不再支持。对于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法院确认为死亡赔偿421500元,精神赔偿20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赔偿44350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后不再提起诉讼。对于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法院确认为死亡赔偿421500元,法院确认为死亡赔偿2000偿43500元。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侵权行为和医疗损害过错是两种法律关系,因此可以支持寻求死亡赔偿。在这次医疗事故中,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此时,律师应从专业的角度来判断是否完全为患者赢得了合法的权益。医院应当通过诉讼追究责任。最后,病人得到了超过44万元的赔偿。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指导:医疗纠纷调解与仲裁中的证据收集和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