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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看达到条件可以继承遗产的非继承人

时间:2022-02-09 15:22 点击: 关键词:

  以案释法:曹女士和老李是夫妻关系。他们有四个孩子:李佳、李乙、李丙和李丁。曹女士于2015年9月9日去世。小何是曹女士的侄女。2011年至2015年,他与曹女士共同生活,照顾曹女士的生活。小何提起诉讼称,从小何在曹女士家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况来看,小何已经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从小何提供赡养的时间来看,属于长期履行赡养义务的范畴。他已经履行了曹女士子女应该履行但不能履行的赡养义务。小何精心照顾曹女士,应该分割遗产。

      法院发现,自2011年4月起,小何每季度向曹女士家属领取生活补贴,每月1000元至1500元不等。曹女士的家人在当地有三套房子。小何和曹女士住在一套房子里,曹女士的孩子住在另外两套房子里。曹女士的孩说,由于和母亲住在一起,孩子一直照顾母亲。法院认为,从继承人的范围来看,小何和被继承人曹女士的继承人的继承人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关系,但曹女士的继承人从小何女士的继承人的继承关系来看,曹女士从小何女士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不应该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继承关系,曹女士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关系,曹女士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不应该更多,曹女士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不应该是曹女士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法院认为,从照顾的角度来看,小何作为亲属,与曹女士共同生活了几年,照顾曹女士,给曹女士精神慰藉。

       然而,从支持的角度来看,曹女士有自己的养老金和能力支持自己。她的孩子和曹女士住在一起,可以随时照顾母亲。小何与曹女士生活期间,小何一直由曹女士的孩子支付生活费。曹女士的孩子有能力,实际上已经履行了赡养曹女士的义务。孩子的赡养是主要的赡养。

  深圳继承律师从本案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何作为非继承人是否构成了对被继承人的更多支持,但照顾并不等于支持。小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曹女士退休后可以支持自己。曹女士年纪大了,小何和被继承人之间更多的是关心和陪伴。然而,小何为曹女士的孩子提供了价值对价。从另一个角度看,支付劳务费的曹女士的孩子才是真正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人。

 

  法言俗语:本着死后扶养的思想和鼓励扶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允许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劳动能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未继承人适当分,即所谓的酌情分割遗产。

  酌情分割遗产是一种与继承遗嘱和遗赠并列的方式。不限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中不能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也可以酌情分割遗产。

  主体有两类人:一是依靠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支持的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依靠被继承人的生前支持。所谓依靠被继承人的生前支持,是指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原本不能确定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继承人因道德原因支持和抚养被扶养人。(2)缺乏劳动能力。劳动能力的缺乏包括未成年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年老多病、残疾等原有劳动能力,然后丧失劳动能力。(3)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意味着没有经济收入。这里的经济收入不仅包括自己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还包括其他资助。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确定,应当以遗产分割为准。被继承人生前支持的人,但在遗产分割过程中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不能由被继承人支持的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第二,被继承人以外的身份。首先,依靠被继承人支持的非继承人客观上不能自己生活,但由于不属于继承人,不能分享遗产份额,被继承人死后需要支持。在弘扬尊老爱幼、养老养老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酌情分配适当的遗产;其次,对于被继承人支持较多的非继承人,不能确定支持义务,但由于道德因素或其他原因,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稳定的支持关系。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给予更多的非继承人适当的遗产份额,可以酌情取得遗产权。实际上,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排除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但从法律和制度原则的角度来看,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取得遗产权的影响因素。同时,是否享有酌情分享遗产权的决定性因素是支持关系。在实际审判中,很难确定支持程序的统一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份额为“适当遗产”。适当遗产的份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低于或者多于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所谓具体情况,应当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是依靠被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具体生活条件和被继承人的生前支持;二是对被继承人支持较多的人的具体支持;三是遗产数量对遗产权的丧失没有明确规定。遗产权的丧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法典》第1124条关于遗产权丧失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深圳继承律师看达到条件可以继承遗产的非继承人
 

  法官说法

  01

  遗产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辑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分配给合适遗产的人,在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诉讼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于适用遗产权的保护期限。

  02

  要求取得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根据是什么?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根据是一定程度上的扶养关系。深圳继承律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这两种人都是继承人以外的与死者生前有某种扶养关系的人。这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不排除他们与死者有某种血缘关系,由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男女两系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范围内,而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当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男女两系祖父母、兄弟姐妹也不在继承人之内,他们也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

        深圳继承律师由此可知,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也多半与死者有某种血缘关系。不过,血缘关系在决定能否酌情分得遗产权的问题上是无关紧要的。而决定性的因素是某种程度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与死者毫无血缘关系的人只要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或者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而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照样可以享有酌情分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因此,酌情分得遗产权取得的根据只能是扶养关系。

  03

  酌情分得遗产权也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吗?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直接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是与法定继承紧密相连的一部分。《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五种法定事由中,有四种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种法定事由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此点应当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出于早日得到遗产的动机,有可能通过杀害被继承人的办法取得遗产。

  第二种法定事由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此点也应当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继承人的存在,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的份额多少紧密相关。如果继承人较多,则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就不可能多得遗产;如果继承人很少,或没有继承人,则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就可能得到较多的遗产。因此,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有可能通过杀害继承人的办法去夺取较多的遗产。

  第三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此点不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并无法定的扶养、赡养关系。他们之间的相互扶养,是完全自由自愿的行为。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遗弃或虐待的问题。

  第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凡犯有此种行为的人均不得取得遗产。此点也应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他就不以酌情分得遗产权为满足,而是要成为受遗赠人,取得更多的遗产,或夺取全部遗产。因此,应当剥夺他们受遗赠权和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此点也应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如果酌情分得遗产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有此种行为,其可能会因此谋得更多遗产。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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