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点】根据《民事案件原因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明确列入第八部分之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纠纷第二百五十六条,不列入本规定第九部分的侵权责任纠纷。因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区域管辖权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不明确排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适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恒福风险投资企业、利讯投资(大洲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越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越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接受深圳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65号裁定,向法院上诉。
恒福风险投资企业、利讯投资(大洲际)有限公司上诉,深圳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得移送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权,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为本规定所列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不包括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虽然补充和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但仍未包括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案件的性质是侵权纠纷,即上诉人侵犯浙江雅迪纤维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应当按照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提起诉讼,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结果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戴建飞、王景良、马沙利用相关关系非法将浙江亚迪纤维有限公司资金转移到深圳越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越兴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上述两家公司的建设和运营,两家公司住所在深圳,深圳属于侵权实施,属于侵权结果,符合区域管辖权,不违反等级管辖权。司法实践支持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案件,应当适用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以有效的判决案件为证据。深圳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深民初65号的民事裁定,由深圳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深圳某星月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深圳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公司纠纷,适用有关公司的专属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此类案件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更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补充和扩展,在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诉讼一词中使用了等待一词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根据《民事案件原因条例》(法201141号)第一次修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明确列入本规定第八部分之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纠纷第二百五十六项,不列入本规定第九部分的侵权责任纠纷。因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区域管辖权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此外,由于本案的审理可能涉及收集和转移与公司利益相关的证据,审查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恒富风险投资企业、利讯投资(大洲际)有限公司上诉引用的民事裁定不属于指导性案件,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综上所述,利讯投资(大洲际)有限公司恒富风险投资企业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