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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诈骗罪律师在线解答: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时间:2022-09-01 10:15 点击: 关键词:深圳诈骗罪律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区分两罪并不难。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手段的不同。盗窃是秘密窃取财物,而诈骗是编造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自愿”交出财物。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这两者很容易混淆:接下来就由深圳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诈骗罪律师在线解答: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一、秘密窃取支票提单等冒领货物钱款的行为定性

  1、一般来说,被盗的支票、提单等。已加盖公章或签名,在有效期内可以直接提取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这种票本身已经包含了实际价值,盗窃成功就意味着财物的价值被盗。至于盗窃后的诈骗行为,只是实现财物价值的手段,应视为盗窃行为的继续。比如A趁B不注意,把B的钱包拿走了。第二天,A发现B的钱包里有一张彩票,已经中了5万元,也就是中奖了。甲拿了乙的钱包私自领奖的行为只构成盗窃,不构成诈骗。对于行为人盗窃的这类票证、有价证券,如果已经过期、失效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由于不能代表财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仅仅通过持有直接取得财物,所以即使盗窃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窃取、变造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印章、签名骗取财物的,属于牵连犯,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票证、印章罪,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从一重罪中脱离的原则,一般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三角诈骗的场合,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研究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取决于被骗人是否需要具有保护处分被害人国家财产的权限管理或者社会地位。有处分权限问题或者经济地位的,行为人可以构成诈骗罪;无处分权限信息或者重要地位的,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利用学习他人的无罪过行为)。

  3、从没有能力处置财产的幼儿或高度精神病患者处骗取财产取决于犯罪者在行为发生时是否知道受害者没有能力处置财产。 不知道的按诈骗罪处罚,知道得按盗窃罪处罚。

  4、“交换”案的性质。例如,陈某在商场一家金店的柜台上发现了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金项链,款式与他戴的镀金项链相同。陈老板为了选择金项链的名字,没有注意售货员,用自己的镀金项链换取了一条纯金项链。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没有处置纯金项链的意图基于处置。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5、是否可以存在一些欺诈问题行为发展并不是一个区分对于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客观环境方面的唯一能够根据,还应当看被骗人方式是否有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为了企业实施网络盗窃而创造更加便利生活条件以及使用财务欺诈技术手段使财物占有人通过转移学生注意力学习或者我们将其支开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例如,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汽车名牌大学电动公共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车锁。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城市自行车。虽然甲为了中国实施信息盗窃而欺诈店主,但店主之间并没有受到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对甲的行为研究应当以盗窃罪而不是一种诈骗罪论处。又如,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时间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部分车厢,然后教师在下一站下车携物潜逃。甲的行为能力构成我国盗窃罪而不是因为诈骗罪。盗窃知识之后他们试图达到掩盖其他罪行而欺骗导致被害人的行为习惯更不希望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需要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建设银行系统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主要构成作为盗窃罪而非金融诈骗罪。

深圳诈骗罪律师在线解答: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6、以借用手机名义非法占有案件的定性。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行为人以失去手机电源的名义使用他人的手机打电话,由于信号不好而逃离受害者的视线。 一些评论员认为,这种情况应该被视为盗窃,因为受害者会把手机借给行为人使用,而不是惩罚手机行为;当行为人在餐馆、咖啡店或其他地方使用手机时,根据社会的一般概念,手机仍然被受害者占用。

深圳诈骗罪律师在线解答: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此类案件以诈骗罪处理更为恰当:一是基于自愿将财产转让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不一定是基于所有权转移含义的处分行为,而是基于所有权转移含义的处分行为,因此借用手机行为也属于处分行为。 第二,决定是否使用手机的不同地点转移占有是不合适的。 这位评论员认为,“当演员在餐馆、咖啡店等场所使用手机时,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手机仍然被受害者占用”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深圳刑辩律师认为,只要受骗人将手机交给犯罪人,就应视为转移了占有(与民法一样,贷款合同地完成交付显然是转移占有)。 如果A在办公室把项链借给B,而把项链交给B,则是所有权的转移,认为B只是在离开A的办公室后才转移了所有权,显然是荒谬的。以上就是深圳诈骗罪律师为您讲解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诈骗罪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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