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灯塔专业版统计,截至2月9日晚21时17分,2022年全国电影总票房(含预售)正式突破100亿元大关,历时40天,中国电影历史票房最快突破100亿元。
投资数千万部电影可以获得数亿的票房,你还在等什么已经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常见口号。深圳诈骗案律师带你看看影视众筹靠谱吗?
众筹电影已经两年没上映了
2018年12月,刘先生对电影业的高回报感兴趣,并投资了君力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双方签署协议,刘先生投资20万元获得0.1%的电影份额,以上映许可证为准,但不得晚于2020年9月30日。
关于收入和股息,协议规定,预计电影收款日期为上映后3个月,刘先生可以按0.1%的份额分享电影上映后的票房收入。同时,君力承诺,如果电影不能如期上映,君力可以以20万元的投资本金和8%的年化收入回购刘先生的电影份额。
然而,直到2020年11月,这部电影才上映,君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回购。因此,刘先生要求君力公司按照合同以20万元加年化收入8%的价格回购电影份额。
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君力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法院发现的事实,君力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因此,法院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君力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中国消费者日报》记者在裁判文件网站上没有看到上述投资纠纷。仅2021年,北京海淀法院就结束了《猎狐者》、《鬼魂》、《老虎革命》、《变色龙之杀》等多起影视投资案件。大多数争议是由于投资影视项目未能如期上映。
影视众筹纠纷多,骗局多
2013年,《十万冷笑话》制片人通过点名时间平台发起众筹,影视众筹进入公众视野。2015年,电影《西游记》不仅实现了高口碑、高票房,而且使89家众筹获得了3000万元的本息收入。与780万元的众筹资金相比,利润近4倍。
此后,各种影视众筹平台不断涌现,一些众筹作品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良好的效益。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骗局穿着影视众筹外衣。
2019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打破了一个利用众筹拍摄电影的影视投资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王、杨等34名团伙成员勾勒出惊天动地的骗局,浪费了近2000万元的投资。
据警方调查,该团伙根据王在北京注册的电影制作公司设计了以美国、内部新闻和高回报为诱饵的众筹电影制作骗局的详细流程。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知上海首起通过虚假增加生产成本、夸大预期收益骗取投资者投资资金的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
据警方调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鲍先生与电影制片人签订协议,购买了电影18%的票房收益权和签名权,但未能支付投资资金。随后,鲍某公司宣布大规模生产2.6亿元。预计保守票房可达20亿元,投资100万元可获得360万元。鲍某等人违反了未经授权不得转让股份或融资的协议,以与制片人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了版权和票房收益权的概念,骗取了260多名投资者投资4500多万元购买所谓的收益份额。此后,该片票房仅6300万元,包某等人按比例支付投资者投资收益100多万元,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其中,报案的何先生投资50万元购买了该片0.25%的版权收益,仅兑现了1.3万元。
北京海淀区法院第四民事审判法院助理耿瑞普告诉《中国消费者日报》,从投资者签署的电影投资协议中,电影股东只持有电影股的一小部分,通过电影股第二次卖给投资者,这是一个典型的猪板-高溢价陷阱。
例如,根据制片人的计算,一部电影的总成本是1000万元。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获得10%的份额后,将10%的份额分成100份,众筹1000万元,即溢价900万元,投资10万元只获得电影0.1%的份额。投资者认为,电影总成本为1亿元,实际成本仅为1000万元。即使电影如期上映,0.1%的份额也很难获得投资者预期的票房收入。
提醒不要将回购条款作为保证保险。
耿瑞普认为,由于资本、演员、审计和其他因素的限制,电影拍摄往往有延迟或无法上映的风险。因此,投资者的票房收入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电影股东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消除投资者的疑虑,记者看到,在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其电影投资协议规定,如果电影未能如期上映,电影和电视公司将根据投资本金和年收入的8%-10%回购投资者持有的电影份额。这一担保条款让许多人放心,包括刘先生,他们把钱投了出去。
对此,耿瑞普分析指出,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和担保,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既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不同于提高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担保。它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付能力,这属于我为自己说话的行为。因此,除非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否则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担保效果实际上很小。
电影投资者不仅要依靠电影和电视公司的项目来宣传PPT、新闻报道、电影海报等内容来签署投资协议,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耿瑞普提醒说:
第一,影视公司是否告知投资者电影份额和总投资,电影制片人是否知道影视公司销售电影份额;
第二,影视公司是否了解电影的总体预算,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由于电影拍摄和上映的保密和版权保护要求,影视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在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提供剧本、样品等。深圳诈骗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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