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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受贿罪律师为您解答: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时间:2022-09-03 10:1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受贿罪律师,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接下来就由深圳受贿罪律师为您讲解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受贿罪律师为您解答: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

  1、寻求合法利益。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2、仅仅代为收受财物并占有的。在实践中,有的特定技术人员对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通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不知情,但在他人给予财物时代为收受并私自藏匿。在这种社会情况下,由于具有特定会计人员之间缺少与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的共谋,且该特定服务人员对当事人给予我们国家经济工作相关人员财物不知情,因而不构成一个单独受贿罪或共同受贿罪。由于行为人没有他们接受请托且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因此,这种教学情况以及应当不作为犯罪问题处理。

  3、它没有利用国家官员的权力或地位所创造的便利。在实践中,某些人不利用国家官员的权力或地位所创造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官员的公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同学、朋友或亲属,如 A 的父亲 B 是某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B 的同学 C 是 B 市建设局局长,A 接受 D 委托通过 B 寻找 C,C 违法使 D 在建设工程中中标,D 给出20万元人民币后。在这种情况下,A 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同学关系,B 的权力对 C 的地位没有任何限制,因此 A 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是因为 B 和 C 是同学,如果 B 不知道自己收到的财产,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 B 事先知道自己收到了钱,甚至是共谋,那么 A. B 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深圳受贿罪律师为您解答: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

  2、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深圳受贿罪律师为您解答: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深圳受贿罪律师为您讲解利用社会影响力受贿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受贿罪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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