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没有任何企业一种提高产品,都是有严格的生产质量标准和技术可以要求的,笔者们律师的标准和要求我们就是一个律师执业的原则和宗旨,即维护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律师事务所接下来就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政策法规,赋予了律师自己独立相关从业(办案)的地位,同时设计要求中国律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以及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工作作为学生同等具有重要的义务平等遵守。不能只是因为对于当事人付了费,甚至高额付费,笔者们就“见钱眼开”,丧失立场和尊严,对之言听计从,由代理人变成代言人。
不能直接决定案件但能影响企业案件。委托人委托律师辩护,往往要求律师对胜诉的概率做出判断,对所希望的结果给予承诺。对于前者,作者仍然可以这样做。
对于后者,作者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承诺了,有一个案件可以处理,但结果不像预期的那样,当事人会受到指责和批评,甚至要求退款;如果你不能承诺,你就会输掉你的案子,这意味着你没有任何收入。这种困境,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还是年轻的,都经常遇到,年轻的律师受到的影响最大。
在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轻罪、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提出材料和意见(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 ,律师辩护权的实质是提出权,只有影响力,没有执行力。
这决定了律师的辩护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那么作家能做些什么呢?笔者认为,利用作者的会见调查权,利用作者的知情权,利用作者的审阅文件权,利用作者的证据缺陷和事实漏洞,利用作者的上诉权,制止社会工作者权利的滥用,利用作者的质证权。
否定有罪证据的证明力,利用作者的发言权,辩称有罪证据和事实不真实,以及适用法律不当,得到法官的认可。总之,作者的智慧和能力影响了案件的进程和结果。这是作者守护的界限,不能也不能跨越。笔者决不能害怕案件的损失,而应给予案件结果的承诺和保证。在这个问题上,作者的经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纳入辩护人的辩护职责范围,第三十三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时间由过去的“审查起诉之日”提前到“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这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辩护。辩护制度的完善为律师大胆进行程序辩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内容,笔者认为程序性辩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办案人员是否尽到告知和传达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转达受委托辩护人的请求。违反这一义务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和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办案人员是否履行了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应当为二十四人。有义务在数小时内通知他的家人。违反这一义务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和同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审批和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申请进行变更强制管理措施。刑诉法第9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技术措施,办案机关没有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通过在三日内作出自己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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