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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坪洲律师谈多类犯罪处罚规则

时间:2021-12-15 14:34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坪洲律师,处罚规则,深圳宝安区律师事务所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事故后果扩大,死亡人数增加1人以上,重伤人数增加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增加100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救援不能及时有效进行:(1)决定不报告。延迟报告。谎报事故情况或指示。串通相关人员不报告。延迟报告。谎报事故情况;(2)在事故救援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隐藏。摧毁受害者的尸体,或转移。隐藏受伤人员;(4)摧毁。伪造。隐藏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和其他证据;

  3.其他严重情况。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事故后果扩大,死亡人数增加3人以上,重伤人数增加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增加500万元以上;

  2.防止他人通过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3.其他情况特别严重。
 

宝安区坪洲律师谈多类犯罪处罚规则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5.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达到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贩毒;

  2.在戒毒监管场所销售毒品的;

  3.向学生贩卖毒品;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要立案起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它毒品数量较大:

  200克美沙酮、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药物(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吗啡、100克氯胺酮、25克芬太尼、40克甲卡西酮、2毫克二氢埃托啡、50克沙丁啶(度冷丁)、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1公斤大麻油。2公斤大麻脂,30公斤大麻叶和30公斤大麻烟。

  其它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公斤、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药物(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公斤,大麻油5公斤。大麻脂10公斤,大麻叶和大麻烟150公斤。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述毒品数量大标准)的,应当立案起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使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严重情况。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述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允许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允许多人一次吸食注射毒品;

  2.两年内三次允许他人吸食和注射毒品;

  三、两年内因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4.允许未成年人吸食和注射毒品;

  5.允许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吸食注射毒品;

  6.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犯罪;

  2.帮助隐藏、转移或破坏证据;

  3.帮助获得虚假身份或身份证件;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罪犯应当依法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3.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被包庇罪犯的毒品犯罪;

  4.其他严重情况。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深圳宝安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