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罪的正帮助犯罪的量刑规则?《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助信贷犯罪。正确定义帮助信贷犯罪的性质,不仅可以实质性地解释其构成要素,而且有助于澄清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理论上,有两种观点是帮助犯罪的正犯罪还是帮助犯罪的量刑规则。
一种认为,帮助信息犯罪属于正犯,而不是其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其建立不是基于信息网络犯罪正犯开始实施符合构成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前提。另一种认为,该犯罪不是帮助犯罪的正犯,它仍然是帮助犯罪,其建立是基于信息网络犯罪构成犯罪,正犯不构成犯罪,该犯罪不成立。该犯罪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再适用刑法关于帮助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对犯罪的定性分析,不应从法律形式,而应从法律利益侵犯、共犯的属性原则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犯罪是对法律利益的侵犯,只有当罪犯开始实施符合构成要素的违法行为时,才能对法律利益造成侵犯或紧迫,具体危险,罪犯的行为是刑事处罚。帮助罪犯是对罪犯的帮助,通过罪犯的行为完成法律利益的侵犯,当罪犯没有开始实施构成要素的违法行为时,罪犯不构成犯罪(处罚预备犯罪除外),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我们可以对帮助信贷犯罪进行实质性的分析。犯罪的构成要素可以简化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看,帮助者必须帮助被帮助者,其违法行为来自被帮助者,如果被帮助者没有犯罪,帮助行为就没有刑事惩罚。从主观和故意的角度来看,帮助者和被帮助者可以确认他们知道,没有提前帮助,帮助者也可以形成一个单方面的知道,帮助者不需要确切知道被帮助者实施了什么具体的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即使刑法没有增加帮助信贷犯罪,它也可以完全妥善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因此,帮助信贷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犯,而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因此,可以推断出以下结论:
(一)帮信罪与前罪重叠而非对立。
帮助信贷犯罪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帮助犯)。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也可以表现为帮助信贷犯罪。这两种犯罪之间存在着重叠和竞争关系。如果一种行为构成了帮助信贷犯罪,那么它也必须构成其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犯罪,而在于刑罚的适用,应根据刑罚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犯罪的适用。由于该犯罪的法定刑罚最高只有3年,结合刑法第三款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根据严重处罚的规定,从应有和实际两个角度对该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的认定进行调查。以电信网络欺诈犯罪为例,从应有的角度来看,帮助者应优先考虑欺诈共犯(从犯)的定罪处罚,以适用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当从犯轻于帮助信贷犯罪时,应以帮助信贷犯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从轻,减轻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帮助信贷行为的犯罪。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欺诈罪犯在幕后或海外,很难抓住,在犯罪前,帮助构成欺诈罪犯,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难以证明,但暂时帮助罪,当证据充分时,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罪犯。但这并不是因为帮助罪和欺诈罪犯有本质的区别,而是因为缺乏证据时的无助行为。在指控识别的顺序上,从重到轻和从轻到重的实际角度并不矛盾。
(二)帮信罪的建立一般要求正犯构成犯罪,特殊情况下不要求正犯达到犯罪水平。
由于帮助犯罪是帮助犯,根据共犯的属性原则,其成立通常要求正犯必须构成犯罪。结论可以合理解释犯罪构成要素中严重情节的内涵。《关于处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助解释》)第12条第1款帮助三个以上对象,是指必须有证据证明三个以上对象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关于进一步推进卡行动会议记录水金额超过30万元,是指证据证明部分金额达到犯罪程度,即如果正犯是电信网络欺诈,金额必须至少3000元来自电信网络欺诈。
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帮助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金额总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当被帮助人的支付和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可以对被帮助人进行定罪和处罚。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点?这是否意味着,只要金额达到,即使被帮助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他也可以对被帮助人进行定罪和处罚?这是否意味着帮助信贷犯罪是独立的,并获得了独立式犯罪的地位?
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律师对此持否定意见。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行为无犯罪。当被帮助人未能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的违法行为时,他不能对其负责,因此他不能对帮助人进行定罪和处罚。如果没有毛,他怎么能附上呢?其次,我们应该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犯罪一词。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通常是指符合构成要素的违法责任行为,但也可以是符合构成要素的违法行为,如刑法第269条盗窃、欺诈、抢劫中的犯罪,也可以是指符合构成要素的客观行为,如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中的犯罪。在适用《帮助信函解释》第12条第2款时,被帮助人实施的行为可以定义为符合构成要素的违法行为,但不需要达到犯罪程度。与传统的帮助行为相比,信息网络帮助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这显然不利于被帮助人的定罪,甚至超过了一定罪的程度。虽然不利于一定罪的实施,但是不利于一定罪行为,可以给予以给予以大量的惩罚。因此,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证据证明被帮助人必须实施违法行为,但不能达到犯罪程度,可以定罪和惩罚被帮助人,不仅坚持共犯的属性原则,避免滥用帮助信任罪,而且不放纵犯罪。
(3)当帮助行为必须与被帮助者侵犯法律利益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时,帮助者构成帮助罪。
根据因果共犯理论的原则,共犯的处罚是通过正犯侵犯法律利益。当正犯没有侵犯法律利益或者其法律利益的结果与共犯无关时,共犯不应当受到处罚。因果关系包括物理因果关系和心理因果关系,但根据《互联网接入》的规定,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物理因果关系。结论可以解释帮助信贷犯罪中的相关问题。以电信欺诈为例,行为人向他出租、出售信用卡,他人必须使用信用卡,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用犯罪;他人必须使用出租、出售信用卡犯罪,造成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严重伤害、精神障碍,属于帮助信用犯罪中的严重情节。《电子欺诈意见2》第9条出租、出售5张以上信用卡、20张以上手机卡的,必须使用信用卡,导致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严重伤害、精神障碍。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隐瞒所得罪。因为帮助犯罪本身就是帮助犯,所以讨论帮助犯罪和欺诈犯罪之间的关系,其意义在于帮助犯罪何时可以成为欺诈犯罪的共犯。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欺诈之前实施帮助的,可以构成欺诈共犯,在欺诈之后实施帮助的,不构成欺诈共犯,可以构成隐瞒犯罪的犯罪。 深圳龙岗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