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一名男子在高速公路上强行超车,导致其副驾驶妻子死亡。
2021年10月3日,在沪昆高速公路江西横峰段。李以11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慢车道上驾驶一辆白色汽车。当他离前面的一辆大卡车不到20米时,他准备超车。但此时,他的前部刚刚超过左侧快车道的一辆黑色汽车的前部,后部还没有超过。结果,当他向左穿插变道时,他刮伤了黑色汽车的前部。李的车立刻失控,撞上了中央护栏。
事故导致两辆车翻车,四辆黑色汽车中,一辆后排没有安全,造成轻微挫伤;李和他的妻子坐在车里。由于猛烈的冲击,他的妻子不幸死于事故。
江西高速交警五支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李某正一边哭,一边后悔跺脚...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同一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左转,掉头,超车;
(2)有可能与对面的车相遇;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4)无超车条件的路段,如铁路交叉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城市交通流量大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与同一车道前的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可适当缩短与同一车道前车辆的距离,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打开左转向灯,更换远程、近光灯或喇叭。在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后车应超过前车的左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深圳交通肇事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司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直接超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此外,在事故中,李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李对黑色车辆的损失和人员受伤负责。
道路驾驶,安全第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越来越大。此外,中国还发生了无数的交通事故。因此,在日常旅行中应更加注意自身的生命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不幸事故。深圳交通肇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