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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在哪条规定有“寻衅滋事”罪!深圳刑法律师

时间:2021-02-08 16:14 点击: 关键词:新,《,刑法,》,在哪,条规,定有,“,寻衅滋事,

  深圳寻衅滋事辩护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犯罪,属于我国刑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寻衅滋事罪作为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形式,在实践中严格把握对该罪的审查意义深远。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构成。

新《刑法》在哪条规定有“寻衅滋事”罪!深圳刑法律师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为行文方便,这里讨论传统意义上的“四要件”。)

  1.犯罪主体。

  犯罪嫌疑人需要年满16周岁的负完全或者有限刑事责任的人,并且犯罪是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犯罪动机上,不同于传统的故意破坏、故意伤害等犯罪形式。寻衅滋事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行为之初,主观上应当具有发泄情绪、追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虚、耍威风,然后实施犯罪的目的。从主客观判断标准来看,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的行为是非致使性的,往往会造成很大的麻烦,而且对象和对象不具体,表现出很大的随机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因偶然矛盾纠纷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威胁他人或者损害、侵占他人财产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他继续实施最前线行为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除外。”因此,对于日常生活中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偶发性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另外,在犯罪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也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该结果产生,属于故意犯罪。

  3.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四种行为,并且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危害程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此外,上述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侵犯法益的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4.犯罪对象。

  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往往侵犯多个法益。除了社会管理秩序的共同客体外,“随意殴打他人”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可能侵犯被害人的名誉权,“拿硬物或者任意破坏、侵占公私财物”可能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

  根据刑法领域的一般理论,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能否以寻衅滋事罪来评价犯罪,取决于犯罪是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结合立法本意,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与私人场所犯罪有本质区别,如盗窃(秘密不是盗窃的特征,只是在这里的传统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复习应注意的问题。

  (a)实质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当想象竞赛发生时,其中一项重罪应该受到惩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实施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并按从重处罚的罪行定罪处罚。”

  另外,对于用武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由于现行立法中对“武器”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刀具、枪支等武器外,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在综合分析所有案件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重点核查犯罪嫌疑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携带的设备是否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武器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的危险和实际侵害。如果是的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将“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升级条件。因此,聚众三次以上,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加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程序问题。

新《刑法》在哪条规定有“寻衅滋事”罪!深圳刑法律师

  根据现行法律,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视为酌定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能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深圳寻衅滋事辩护律师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限于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公诉案件也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至于寻衅滋事罪这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侵害的对象属于公共利益,被刑事和解制度排除在外。但是,在法院判决中,一些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已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法院判决中的错误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