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会做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类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对方违反此类约定时,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深圳律师事务所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一下。
1、离婚后产生一定时间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公民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婚姻自由。 离婚协议规定的再婚限制因违法无效。
2、再婚后生活不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授予他人协商的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中国生育保险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因素限制,违反了我国公民可以享有生育权的法律制度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人员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3.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在死者死后开始的一项权利。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能由死者本人取消,不得受他人干涉。
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妻离婚时,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没有实际意义。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学生又不可以及时过户
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子女所有,作为礼物送给子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捐赠应当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只同意给予子女财产而没有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可能导致子女今后无法获得住房产权。
5. 商定的抚养子女费用应超过18岁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法律义务,但这项义务是有时限的,也就是说,在子女年满18岁之前,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在子女年满18岁之后,如果子女具有不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的法律义务就解除了。
孩子年满18岁后,父母对孩子的帮助是自愿的,法律没有强制限制。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发展条件有限,生活学习困难,也可以设计要求企业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单位或居委会不再需要出具介绍信处理离婚协议,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程序大大简化。 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双方同意,也不能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呢? 具体说明如下。
一、哪些发展情况我们不能办协议离婚
如果有以下发展情况,当事人是不能同时通过自己婚姻登记处办理相关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一方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经医院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只能提起离婚诉讼。
(3)如果双方要求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置等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尚未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处不受理离婚申请。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在法院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男女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不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办理解散手续,双方只有在财产或子女抚养费发生纠纷时,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双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结婚的。无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都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二、不能进行办理相关协议离婚的情形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生效以来,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协议离婚介绍信,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手续。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当事人愿意同意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他们没有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理,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尚未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索赔等问题达成协议;
2.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精神异常的人;
3、结婚登记管理不是在国内企业办理的。
深圳律师事务所: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二人在婚姻中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建设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切莫因一时冲动让双方婚姻蒙上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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