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 租赁期内,房东的售房合同仍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在承租人占用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据租赁合同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买卖不毁约”。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以出卖房屋为由赶走承租人的,出租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我们来看看以下案例:2013年7月1日,承租人张与出租人王就某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5月7日,王通知张该房屋已售出,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张在月底前搬出该房屋。张不服,以“买卖不违反租约”为由,向法院上诉,要求继续出租该房屋。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张继续出租该房屋的请求。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有效。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向社会出售未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视为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明确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说明和承诺未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接受买受人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规定办理;因非双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给买受人。
深圳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认购、订购、预售商品房协议的,出卖人已按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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