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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资金开店通过朋友圈算违法吗深圳专业财产纠纷律师

时间:2023-08-07 16:3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深圳专业律师

  深圳专业财产纠纷律师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表现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标的物,骗取他人财物。我国刑法第224条【①】和第266条【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它必须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要件。但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作为犯罪手段实施欺诈,即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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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工作的刑警队接到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以还贷金融项目向被害人借款,并承诺偿还本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先履行了部分合同。但到了后期,由于流动性被破坏,项目无法运营,犯罪嫌疑人仍在向被害人集资,直到项目彻底爆炸。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本案的切入点,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反之,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标准是什么?而当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本案的重点。笔者想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析和解读。

  1.陷阱合同欺诈的识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独立于一般诈骗罪的一种独立的犯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陷阱型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抽象为犯罪嫌疑人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对对方当事人造成履行合同的假象,从而利用合同实施欺诈。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合同诈骗罪属于法定犯罪。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破坏。这也是刑法第三章规定合同诈骗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因。为此,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应当作限制性解释,即应当解释为“经济合同”。只有当经济合同是犯罪对象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才能理解为破坏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和数额犯。合同诈骗罪毕竟属于合同领域的诈骗罪的表现。因此,合同诈骗罪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③】也从侧面反映了无犯罪结果的合同诈骗不受刑法规制。[④]

  主观上,合同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受到处罚。然而,《刑法》第224条没有规定合同欺诈或法律拟制。因此,基本可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再者,只要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就不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评价为合同诈骗的,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换句话说,合同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故意,并积极利用合同促成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虽然强调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但非法占有目的毕竟是主观的。关于主观状态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司法推定的证明规则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利用陷阱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明知涉案项目资金已经破碎无法操作,仍然向合同当事人集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是否利用了合同实施的欺诈,该行为是否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

  如上所述,合同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一般会采用司法推定的证明规则(当然是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推翻或反驳)。即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善的履行合同的权力,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合同诈骗毕竟不同于诬告、强奸等犯罪行为(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或间隔很短),尤其是陷阱型合同诈骗。行为和结果之间的间隔一般更长。而且判断合同双方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也不是时间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很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犯罪嫌疑人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随着资金的注入,公司或项目起死回生,犯罪嫌疑人放弃了骗取财物的想法。因此,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在逻辑上不能达到自洽。因此,与其用履行能力来判断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如用其他标准来解读非法占有的目的。

  履约能力不能一成不变,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如果采用固定的量化标准进行形式判断,必然会影响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尤其是涉及资金较大、合同履行期较长的合同。因此,与其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如以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来分析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合同案件中,必须涉及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这为判断解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提供了依据。而且,标的物本身的处置情况可以直接客观地反映犯罪嫌疑人对合同的态度。比如,在笔者所在团队收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履行后来的合同义务时,属于违反合同义务,非法占有合同相对人财产的目的也是“明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通过处分标的物判断非法占有的目的已逐渐被司法机关所接受和认可。

  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应该解释为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笔者认为合同诈骗是一个动态的犯罪过程。因此,即使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也应解释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前的数额可以排除在本罪之外。

  第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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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审查合同诈骗罪时,一般更注重人民法院主要审查发票、收据、银行流水、公司会计账簿等证据来证明小额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证据,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债权债务关系、资产调查、公司审计报告等来判断被告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口头证据方面,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包括:1.被告的供述和辩护。重点考察被告人在供述中是否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被告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重点考察其供述中描述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履行能力、货源、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被告违约后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违约的态度等。2.受害者的陈述。分析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在上述重点检查中的供述是否一致。3.证人的证词。在合同诈骗罪中,证人证言主要存在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或者受雇人员中,也是为了验证和补强上述证据。

  深圳专业财产纠纷律师 客观证据与口头证据相结合,对于合同诈骗罪,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合同履行的初始阶段履行了部分合同。但后期,资金到位后,受害者被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