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中的异议是一个常见而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深圳这样快速发展的城市。当合同各方就工程量、款项支付、质量等问题存在分歧时,解决争议变得至关重要。对于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异议困扰的当事人来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救济途径至关重要。本文福田区建筑工程律师旨在围绕深圳地区,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异议的法律救济手段,并通过法律案例和法条的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一、合同结算异议的背景与原因
合同结算异议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是一个常见的问题。背景与原因可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量争议:合同各方对工程完成的量进行评估和计算时可能存在分歧。例如,业主认为某项工程的完成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包商则认为完成的工程量应该得到相应的支付。
支付款项争议:合同约定了工程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但双方对于款项的支付金额或支付时机存在异议。例如,业主可能要求扣除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款项,而承包商则认为自己应该全额收到支付。
变更引发的争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是常见的情况。合同各方对于变更的内容、费用以及对原合同的影响可能存在异议。例如,业主认为某项变更应该免费执行,而承包商则认为变更应该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
质量缺陷赔偿:合同完成后,如果业主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修复或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双方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赔偿金额可能存在分歧。
这些背景与原因导致合同结算异议的发生,需要双方在合同条款、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救济手段,如协商、鉴定、调解、仲裁或诉讼,有助于解决合同结算异议,并最终实现合同的公平履行。
二、深圳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在深圳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异议的解决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根据该法,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结算异议中,该法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基本依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该条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流程、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合同结算提供了法律支持。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质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合同结算异议中,如果存在质量缺陷引发的争议,该条例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结算异议的救济途径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来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 当合同结算发生异议时,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沟通和对话来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派遣代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查,以确保争议问题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专业评估鉴定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专业评估鉴定。深圳地区有许多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程量、质量、变更等方面的评估和鉴定。根据评估和鉴定结果,双方可以据此进行合理的结算。
异议解决机构 深圳地区设有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机构,如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等。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以解决合同结算的争议。这些机构具有独立、公正的特点,能够提供专业的仲裁和调解服务。
诉讼程序 如果经过上述救济途径仍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合同结算异议。深圳地区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同条款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时间、成本和效果等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救济程序。
案例分析:以深圳地区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要求支付尾款,但业主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尾款。双方经过协商无果后,承包商申请了专业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根据评估结果,承包商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组织了调解会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业主同意支付尾款。
在这个案例中,承包商通过专业评估鉴定和调解机构的帮助成功解决了合同结算的异议。这体现了深圳地区提供的多样化救济途径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高效的解决争议的平台。
相关法律法规:在深圳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异议的救济途径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权利。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合同争议,并指明了相关的调解、仲裁机构。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并指明了相关的调解、仲裁机构。
四、结论
福田区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专业评估鉴定、调解机构和诉讼等多种救济途径来解决争议。这些救济途径旨在保障双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履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辅助是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的重要步骤。深圳地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异议的解决方面提供了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机构支持,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工程施工合同长期欠款不给有何救济手段?福田区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价款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福田区建筑工程律师 |
福田区建筑工程律师带您了解施工合同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