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和睦的家庭有时因为房产打官司,下面深圳遗嘱继承律师带您这个房产继承的案例。
案件情况
杨和冯属于重组家庭,冯有三个孩子冯,冯和冯和杨住在一起,互相照顾,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孩子,重组五口之家在日常生活必需品中,记录了这对夫妇的半生。
遗嘱背后有许多纠纷。然而,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2018年下半年,冯某因病去世,一份遗嘱引发家庭纠纷。原来,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保护妻子的养老生活。早在2013年,冯某就合理分配了自己的两套搬迁房,将自己的60套公寓留给长子冯某,另一套82.97套公寓留给妻子杨某。然而,房屋产权的转让让却让杨某担心。为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杨某将三个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处遗嘱有效,并要求被告依法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面对杨某的诉求,冯某乙、冯某丙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遗嘱属实,愿意配合转让。然而,由于杨某在起诉前从未与他讨论过房屋转让事宜,他不愿承担诉讼费用。冯某甲在父亲冯某去世一年后也因病去世。他的儿子冯某丁常年住在其他地方,十多年来从未联系过祖母和阿姨。面对杨某的突然诉讼,冯某丁觉得事件突然发生,只知道老房子是父亲和爷爷一起建的。爷爷去世前,双方已经分配了搬迁房屋,对遗嘱等情况并不清楚。
法院判决
法官的调解是公平的。法官了解情况后,权衡各方利弊,以法律为标准,深入考虑遗嘱的效力,被告未出庭应诉及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处冯写遗嘱有效,泰和嘉园社区82.97平方米拆迁房屋归杨所有,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需协助杨办理房地产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案件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是冯某亲自书写的,有冯某的签名和印章,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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