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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程律师表述中标通知书发出意味合同成立吗

时间:2023-08-07 16:49 点击: 关键词:深圳,工程,律师,表述,中标,通知书,发出,意味,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应为承诺,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时成立。因此,双方之间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已经成立。招标人认为,此时双方作为合同主体的地位是固定的,但合同内容需要进一步讨论,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不能确定合同关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规定,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认为:

  一、中新资源公司与大庆油田公司的委托设计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取决于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最终达成协议。当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时,合同就成立了。同时,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以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发出招标邀请函。因此,作为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与作为邀请招标的招标邀请函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本质上是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条款也可以明确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

  本案中,EM油田50万吨产能建设地面工程设计项目由中新资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大庆油田公司签订。2008年3月2日,中新资源公司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的招标邀请函是中新资源公司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大庆油田公司收到招标邀请函后,根据中新资源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响应中新资源公司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提出设计项目报价,参与项目招标,提交招标文件。大庆油田公司的招标文件具体确定,表明中新资源公司接受,即受意义约束,因此大庆油田公司的招标行为性质应为要约;中新资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通过开标评标程序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中新资源公司认为,此时双方作为合同主体的地位是固定的,但合同内容需要进一步讨论,双方是预约合同,不能确定中新资源公司和大庆油田公司存在或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至于中新资源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到的招标人主体资格和招标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缺陷。法院认为,深圳工程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位于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地区50万吨EM油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设计项目是中新资源公司的海外工程项目,中新资源公司具有招标人主体资格。中新资源公司主张其不具备招标人主体资格,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立。在中新资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布的《招标邀请函》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油田地面建设甲级资质,并在哈萨克斯坦设计公司设计甲级资质。此外,虽然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少于3人,销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到20天,未记录开标过程,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无效。中新资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的招标行为无效,导致双方委托设计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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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大庆油田公司是否按约定完成初步设计任务,如何计算设计费。

  根据2008年4月13日中信资源公司发布的《审查程序通知》和2008年4月14日召开的《EM油田地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会》纪要,可以确定大庆油田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完成了EM油田初步设计方案的部分内容。随后,根据中信资源公司的意见,大庆油田公司相继完善了该方案。中信资源公司主张大庆油田公司未完成EM油田初步设计方案,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委托设计费用的计算依据。中新资源公司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反映,设计费用为工程建设直接费用的10%。本案争议项目未实际施工,评估机构不能直接计算争议项目的直接费用。二审法院建议,双方同意以类似项目的直接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推定直接费用。由于双方提出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接受。对于黑龙江省建设审计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两项费用比例的评估意见,虽然中新资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据,二审法院接受了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例为70%-80%,二审法院为70%-80%,二审法院将其平均比例为75%作为本案两项费用的比例,以推定争议项目的总投资为4230.75万美元。

        因此,
深圳工程律师根据合同,中新资源公司应向大庆油田公司支付设计费37.0190625万美元{工程直接费4230.75万美元×10%(所有工程设计费用占工程总成本的比例)×35%(初步设计费用占工程总设计费用的比例,而施工图设计费用占工程总设计费用的比例为65%)×25%(初步设计方案占初步设计费用的比例)}。根据2009年11月大庆油田公司提起诉讼时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0.14646计算,中新资源公司应支付大庆油田公司初步设计费37.0190625万美元,折算人民币252758.59元。法院认为,由于委托设计合同未按照合同完全履行,评估机构答复中两种费用的比例符合一般建设工程结算时两种费用的比例,二审法院对评估机构的答复意见进行了公平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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