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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爱联律师谈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如何偿还?

时间:2021-12-03 14:45 点击: 关键词:龙岗区爱联律师,工程欠款,深圳龙华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公司清算组(原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与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10月15日,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清算组成立,以下简称“龙华二建清算组”)对2012(2012)晋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对深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提起公诉。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10日,最高法民抗34号判决,对本案提起公诉。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检察总长、张立新到会。龙华二建清算小组负责人李臣堂、龙华二建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利军,深圳市公安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雷、利某红到庭参加诉讼。这起案件现在已经结束了。

 

  自1989-1997年间,龙华二建清理小组以其1989-1997年间深圳省深圳市公安局二监区工程,因为深圳市公安局没有支付工程款,所以向深圳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龙华二建清算组拖欠款项由深圳市公安局支付8111969.37元;二,深圳市公安局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今年3月20日止;深圳市公安局负担诉讼费。由于案件已发回重审,龙华二建清算组更改诉讼请求如下:一、深圳市公安局支付龙华二建清算组欠款及利息,并支付龙华二建清算组欠款及利息,至2009年2月12日止)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这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深圳市公安局承担。
 

龙岗区爱联律师谈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如何偿还?
 

  1997年,黄二建完成了深圳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工程,同年投入使用。1.1989年10月13日,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盖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印章)。合同规定,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为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承担第二看守所墙体砌筑及防护设施工程。2.1990年3月12日,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加盖深圳市公安局印章和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印章),同意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为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承担一层厨房建筑安装工程。3.1990年3月12日,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加盖深圳市公安局印章和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印章),同意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为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承担厨房建筑安装工程。4.1990年3月26日,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加盖深圳市公安局印章和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印章),同意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为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承担内墙及岗楼建筑安装工程。5.1990年3月26日,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加盖深圳市公安局印章和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印章),同意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为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承担汽车库和变电站配电室的所有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6.1990年8月24日,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加盖深圳市公安局印章和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印章),同意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为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承担监狱和旱厕工程。7.1990年9月6日,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盖深圳市公安局印章和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印章),同意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为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承担预审楼土建安装工程。上述七份合同签订后,龙华二建按合同施工。
 

  1996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与龙华二建签署了《深圳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未完成工程协议》。同意考虑到龙华二建在施工现场和深圳市公安局拖欠部分工程款的实际情况,深圳市公安局原则上只支付进度款,不支付预付款,每半月按工程进度支付一次。根据1996年7月2日、1996年7月17日会议纪要,龙华二建继续建设未完工程,图纸变更新工程。黄二建于1997年完成深圳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工程,深圳市公安局同年投入使用。1999年12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计委(1999)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市第二看守所工程调整概算的报告》,公字(预)431号:由于工期长、材料涨价和各种费用增加,投资增加。近日,我局委托原设计单位省建筑设计院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原概算,调整后工程概算2981.5万元。在调整预算书中,垫资金476956元利息6051941元;贷款60万元利息746565元,总利息6798506元。

  判例要旨:本案适用银行一年或五年贷款利率来计算工程欠款利息。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六个月(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包括)、五年及五级贷款利率。原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所欠利息,尽管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而案件欠款发生在1990-1994年之间,黄二建在1997年之前已经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所欠款项均超过五年期。特别是2009年以来,黄二建在诉讼中主张相应工程款,十多年过去了,客观上出现了利益不平衡。因此,龙华二建清算小组对“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意见,应当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除主债务外,债务人应支付利息和费用,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随后支付的款项,按先息后本原则计算。因此深圳市公安局2001年以后支付给黄二建的五笔钱,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先偿付利息,再扣除本金。
 

  二、龙华二建先行垫资或贷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分配不足,深圳市公安局要求龙华二建先预付款或贷款施工,并承诺向龙华二建支付预付款和贷款利息。1.1992年1月25日向银行贷款2万元;2.1993年4月27日向银行贷款1.5万元;3.1994年2月27日向银行贷款2.5万元。此外,1.1990年9月15日筹集资金垫资9986.34元;2.1990年筹集资金垫资800086.32元;3.1991年筹集资金垫资1548530.90元;4.1993年筹集资金垫资1981874.60元。从1990年到1994年,上述龙华二建贷款共计4940478.16元。
 

  三、《预审处委托(龙华二建)施工方贷款垫资汇总》(以下简称《汇总》)内容。2001年12月20日,龙华二建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签署了《汇总》,约定:(1)双方于2001年11月20日结算了二看守所前期工程,龙华二建工程款4378745.20元,经12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再付施工方工程款1197864.93元,还欠龙华二建318080.27元。(2)2001年11月20日工程结算,不含龙华二建工程贷款,垫资利息。(3)欠龙华二建利息的贷款,垫资。(1)欠施工方935979.60元的工程款,自欠款之日起,欠款利息为1656185.39元。②预审处出具证明委托龙华二建贷款60万元,自出具证明之日起,应付利息为924519.20元。附上签字单和利息计算单。③承诺让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预审处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由处领导承诺签字后,按年终工程量计算利息:A:91年1548530.90元,计息269545.70元;B:93-94年1981874.60元,计息2235743.40元。共应付施工方贷款,垫资利息4931189.10元,然后附上证明和银行利息计算单。(4)根据预审办公室的实际情况,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和利息一直无法支付或支付。为减少损失,预审办公室积极反映申请与龙华二建协商,一年半内暂时不计算利息,预审办公室积极想办法偿还欠工程款和利息。(5)双方同意在一年半内支付所欠工程款、贷款和预付款利息。如果不能按时还清,可以继续计算利息,直到所欠工程款、贷款和预付款利息付清。(6)本结算协议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注:①利息的计算依据包括:预审处领导向施工单位签证和委托贷款证据。②欠款金额和委托贷款金额按银行各期利率的变化计算。总结上有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公章和吴振东政委签字。
 

  四、施工期间及竣工后,龙华二建承认收到深圳市公安局以下还款。1.2001年4月支付贷款和预付款43847.99元;2.2001年12月18日收到欠款1197864.93元;3.2005年1月17日收到欠款100万元;4.2005年9月13日收到欠款100万元;5.2008年5月4日收到欠款116.93万元。
 

  五、审计报告。原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2009年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监督支队委托深圳金利审计事务所、深圳金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第二看守所工程施工方(龙华二建)贷款预付利息。2009年5月20日,深圳晋利审计事务所、深圳晋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金利基(2009)0074号审计报告:外墙利息24213.46元(计息基数9986.34元);项目垫资利息1808001.25元(计息基数2180300元);贷款利息29545.75(计息基数6万元),总计212760.46元。2021年9月26日,龙华二建被深圳市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10月15日成立龙华二建清算组。二是深圳市公安局预审处是深圳市公安局内部职能部门,现变更为深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以上事实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申请报告、函件、深圳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未完成工程协议、汇总、审核报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释[2004]14号)》

  第17条双方就拖欠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2020)

  第26条双方就拖欠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达成一致的,按约定处理。如无协议,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深圳龙华区律师事务所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解析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