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判断该判决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梳理。
从立法层面上看,根据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包括:1)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为盲、聋、哑的;2)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3)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必须指定为这三类人进行辩护提供帮助。此外,如果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还可以为被告指定辩护:(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2)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3)本人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支付辩护费用;(4)具有外国国籍;(5)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6)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又增加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3)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由于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的生命在于实践。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和运行情况,是值得研究的。在此基础上,本组于2011年9-11月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与本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实证研究。调查方法主要有资料收集、调查问卷和访谈。该组首先考察了2003-2009年七年间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状况,发现,近年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员)总体上呈增长趋势,案件主要由法院指派的辩护人员所占比例明显提高(见图1)。
中国刑事司法援助率的发展趋势(司法援助率),图1:2003—2009。
由于全国数据的粗略和不准确,总体情况还需要通过中院、基层法院相关情况的具体调查来核实、证实甚至重新审视。因此,该组主要对S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的F区法院和S县法院进行实证研究。并对C市中级人民法院及W区法院辖区的情况进行了部分考察和论证。
以M市为例,两级法院2010年一审刑事案件1820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60件、民二庭113件、民三庭351件、民二庭517件、民二庭336件、民二庭503件。该组查阅了M中院一审案件全部卷宗(表1),并随机抽取F法院、S法院约一半一审案件卷宗,分别为175宗、264宗、168宗、247宗(表2),调查与辩护有关的情况,如下所示:
表格1:法院一审刑事案件M2010辩护情况。
表格2:F,S法院2010年度一审辩护形式。
在M市法院一审的案件中,受援被告人75人,法援比例为66.62%。此外,29名被告人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委托辩护的比例为22.66%,自行辩护的比例为7.96%。这说明最高法院的一审刑事案件都由律师辩护,这有点出人意料,但它似乎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对于中国最严重的犯罪,审判中的法治和人权保障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辩护情况差别很大。在264名被告人中,由38名指定辩护人的比例为14.39%,由45名委托辩护人的比例为17.05%,由181名自己辩护的比例为68.56%。在247名被告人中,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有34人,占13.76%,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有37人,占14.98%,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有176人,占71.26%。很明显,在中西部欠发达城市的基层法院,刑事一审自辩率居高不下,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在轻、重案件审理中保障人权的局限性。另外,该课题组经过实证调查发现,类似的情况并不局限于M市。该组别对其他地区司法机构的初步调查也显示出类似的情况。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可能有些出人意料的现象,其中之一就是法律援助成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一种重要甚至主要手段,指定辩护的比例已经与委托辩护相当,甚至比委托辩护还要高,不仅在中级法院,而且在基层法院,不仅在发达地区,而且在中等发达地区,在不发达地区。对于这一点,有必要再多说一句,我们长期以来的固有印象是:鉴于法律援助范围的特殊性质,考虑到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相对普遍性和历史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似乎占据了刑事辩护,包括重大案件辩护的绝对地位。但上述事实与此印象有很大不同,个中原因值得探讨。其次,法律援助已经成为重罪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最主要、甚至压倒性的辩护方式,这在中院一审刑事案件辩护情况中可见一斑。第三,法律援助率,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律援助率,表现出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相关性:越发达的地区所占的比例越高,即从M县13.76%上升到M市F区14.39%,再到C市W区21.39%。另外,在这里虽然调查还不够充分,但可以从相关数据推断出,近十年来,法律援助的总体比率在不断上升。因此,在绝对数量和相对辩护比例上均呈现出下降或停滞的趋势。对于此,笔者认为,这与国家重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在观念上不断加强,人力、财力投入不断增加密切相关。这当然也与社会律师由于各种原因而投入较少有关。
因此,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关键在于增加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作为一项政府责任,法律援助已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我们的政府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
怎么做?增加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也许是提高刑事辩护率的不二选择。2011年,国家财政收入将达到10万亿人民币,国家已经拥有了充足的财力。即使在我国建立了全面普及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每年100万名被告人为计算单位,但借鉴域外英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做法,如果案件展开法律援助时采用的是政府购买社会律师服务,其主要成本(不包括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入)约为20—30亿,而案件成本为2000—3000元。我国现行财政支出完全在控制范围之内。显然,参照美国模式,设立并推行普遍的公共刑事法律援助,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主要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即使是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也可以由国家财政部门承担(在这个方案中,要比前一个方案增加的主要是固定资产,如基础设施)。
附:我国律师制度虽然恢复30年了,但是我国还有210个县没有律师,与2004年相比并不是下降反升。但是,这一小组试验发现,年轻的法科生(以及高年级学生)和没有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士同样能够胜任刑事辩护。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等。就人数而言,这些团体的人数远远超过了能够承担刑事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团体。从中国国情出发,建议在律师人数较少的地区,可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纳入刑事法律援助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