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通过收取业主的相应物业费来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等一系列事务。但是好像有很多人对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不太了解,那么你知道物业管理纠纷是如何处理的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物业管理纠纷是如何处理的的知识,跟着深圳律师咨询网一起看看吧。
一、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
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人马”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在无合同商定并没有规约可依的情况下,在处置物业治理纠纷时应注意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物业治理企业的自然问题。物业治理企业开展物业治理办事,除应办理相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管理企业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
二、物业费用标准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一般房屋的物业治理服务费是当局指导价,确立费历时应以物业治理办事的正当本钱为根底,以业主的经济经受才能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房屋,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达成协议,表明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的事项未约定,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也未约定,因而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而受到损失,可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酌情给予其因提供服务而受损的、相当于损失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
根据商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负担的一项基础合同责任,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产生原因非常复杂,是以,处置此类纠纷要从实践起程,不同情形作出处置:属于业主在理谢绝交费情况的,应由业主委员会责成业主根据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负担延期交费的守约义务;假如是因为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的办事品质达不到合同商定规范以致业主谢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治理企业守约在先,业主谢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执行中的抗辩权的行动,是依法采用的自我布施手法,这类情况下,可根据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现行办事的品质状态,适量缩小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关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责成相关业主支付其应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业主可要求物业提供物价审核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认定乱涨、滥收,业主有权拒付。 此外,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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