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其他人从一家农业公司租用温室来建造家庭农场。后来,由于政府加强了土地管理,严禁改造和扩大了温室的生活,温室内外的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由于谈判失败,魏和其他人向法院起诉了农业公司。最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深圳市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带来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魏和其他人声称,由于农业公司声称城市居民可以在农村承包棚户区建造家庭农场,他们于2012年租用了温室,并开始建造。事实上,农业公司隐瞒了政府发布的通知,要求温室只能用于种植,以及在温室内建造的设施被拆除的事实,导致设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拆除。目前,家庭农场计划尚未实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2015年起诉法院终止租赁合同,农业公司返还合同费,赔偿总损失30多万元。
农业公司辩称,不允许改造、扩建和其他改变温室使用的行为。魏和其他人说,农业公司在温室内进行了相关建设,并允许租户进行改造,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温室内设施拆除的后果是魏等人擅自进行非法建设造成的,农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被称为租赁农业温室,实际上用于建造商业经营的土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改变土地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农业公司应退还魏等人剩余的合同费24万元以上。农业公司拒绝接受,并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发现,2013年5月,农业公司向魏等人发出公开信,宣传温室装修改造后可用于不定期居住。2013年6月,魏等人与一家园林绿化公司签订了园林建设和绿化工程合同。2014年8月,政府要求设施农业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不得储存生活设施,不得具备任何生活功能。温室附属设施拆除后,魏等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其他事实,农业公司确实宣传温室可用于生活,对魏等人签订合同有重大影响,因此宣传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宣传和合同的内容,双方实际同意将合同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农业公司应当返还魏等人支付的款项。由于魏等人实际占用了一定时间的争议土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退还剩余时间内的租金。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双方同意所涉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变土地使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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