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分割193万余元补偿款,河北保定黄草洼村委会起诉水电站(负责人刘某),一审原被告各分50%,二审法院改判,村委会分割的补偿款增加到131万余元(比一审增加了约34万元)。详情请查阅判决书:(2019)冀0624民初597号,(2020)冀06民终797号。下面是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案的简要解析。
1995年10月黄草洼村委会与胡某、吕某签订《联营修发电站合同》。后来胡某退出经营,吕某和周某等人在经营水电站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04年5月黄草洼水电站成立,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投资人为刘某。2017年阜平县实施“吴王口村”至“寿长寺村”乡村公路扩宽建设,吴王口乡政府是该项目的征收方,黄草洼水电站的部分厂房、机器设备和附属物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该乡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938,877元,该征收补偿款由吴王口乡政府保管。村委会和水电站都想获得这笔补偿款。于是村委会起诉水电站,一审判决结果是“原被告各自分割50%征收补偿”。原告村委会仅得到969,438.5元的补偿。村委会因不服河北阜平县法院初审判决,而决定上诉。
原告河北保定黄草洼村委会委托我们办理此案。二审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1995年10月村委会与胡某、吕某签订的《关于修建黄草洼电站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在这个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满之后,水电站的财产归村委会所有。所以说从胡某、吕某等人承包水电站开始,不管水电站在工商登记中是何种类型,在承包期限内所有人取得的仅是“水电站的联营承包经营权”,而不是对水电站的所有权。所以对于水电站的征拆补偿款,不应该全部归水电站所有,而应该大部分归黄草洼村委会所有。
由于律师在多年执业生涯中,一直从事对征拆案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且办理过大量的相关案件,所以在我们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凭着法律专业性和敬业精神,使本案获得胜诉!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分割的补偿款增加到1,318,437元,比一审判决时增加了约34万元。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深圳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