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务纠纷律师来啦,今天咱们聊的是保证期间的那些事儿。你知道吗?保证也是有保质期的,这个保质期就叫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怎么算呢?别急,深圳债务纠纷律师给你慢慢道来。
首先,我们来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黄某借钱给姚某,张某做担保。结果呢,姚某起诉的时候,保证期间已经过了,张某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案例二:杜某借钱给朱某,董某做担保。董某虽然约定了保证期间,但是这个期间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还早,所以就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朱某起诉的时候还在保证期间内,所以董某就得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三:王某借钱给陈某,吴某做担保。陈某和吴某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也视为没有约定。所以,保证期间还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陈某起诉的时候没超过保证期间,吴某就得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四:李某借钱给马某,吕某做担保。吕某的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所以也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还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马某起诉的时候,保证期间已经过了,吕某就不用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了。
案例五:吴某借钱给林某,周某做担保。林某和吴某没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所以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就是林某催讨后设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林某起诉的时候还在保证期间内,周某就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后,深圳债务纠纷律师提醒你,保证期间可是个重要的东西,不管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得注意。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得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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